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豆*诉被告崔*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豆*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朱*与张*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贾*与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苗*甲与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