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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樊**,被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乙,并于同年11月30日购买位于邯郸市人民路49号院2-3-16号住房一套。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吧,草率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性格孤僻、不求上进,双方脾气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最不能让原告忍受的是,被告为了独自占有共同房产,于2010年4月20日瞒着原告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子过户给他父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婚后购买的位于邯郸市人民路49号院2号楼3单元16号住房一套(价值16.8万元)依法判给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一份。3、准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一份。4、王*与刘**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刘**与刘*甲房屋交易手续复印件一套、刘*甲与刘**房屋交易手续复印件一套,证明被告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是双方产生矛盾的焦点,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原告工作证明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不同意离婚,双方原在同一单位工作,经人介绍并谈了三年恋爱后结婚,有相当强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是嫌弃被告收入减少。2、如果判决离婚,过错责任在原告,婚生女由被告抚养,由原告出抚养费。3、原告所述房产与本案无关,此房为被告父亲房产。

被告举证如下:1、被告工作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2、被告为婚生女缴纳入托费用的票据五张,证明婚生女由被告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3、婚生女上幼儿园考勤表(2015年6-7月)复印件一份、刘*甲接送孩子的家长签到表(2015年6-7月)复印件一份,证明婚生女大部分由被告接送、回家辅导,原告对孩子照顾的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刘*乙。后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后自主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是由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理解和沟通,未能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所致。只要双方以家庭利益为重,以夫妻感情为重,互相体谅,互相尊重,夫妻关系还是能够和好的,且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故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刘*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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