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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与被告段*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段*本人无法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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