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武*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肖*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聂*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