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安*诉*离婚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安*与被告刘*两人住所地均为鸡泽县曹庄乡范村。虽被告刘*在曲周县县城内租住过一段时间,但现已离开我县辖区超过一年。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由鸡泽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鸡泽县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