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程*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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