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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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