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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某甲与申*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翟*甲诉被告申*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翟*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段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翟*甲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8月5日经邻居申*乙夫妻二人介绍,未经调查,互不了解,草率订婚,经介绍人手原告给被告订婚款10000元。登记后原告给被告10000元,共计20000元。年月日仓促结婚登记,(被告系再婚)双方至今未按农村习俗典礼同居。登记之后,原告在广平县伟业打井队上班,不断电话和被告联系,当原告问起被告现在何处,被告常对原告说谎,有时说在陕西,有时说在武安,有时说在邯郸。当问起被告干啥呢,被告说卖小孩衣裳、散发广告等等,说法不一。对此,原告多次问其母,被告在哪儿?干啥呢?被告母也说不知道,双方无法沟通。2014年11月底,原告准备和被告举行典礼仪式,曾多次到被告家和其母商量,并要求和被告见面谈话,被告母总是说找不到被告。同年春节期间,原告千方百计联系被告,手机打不通,捎信捎不到,被告家知道而不告知原告,被告至今不和原告照面,原告被迫提起离婚诉讼。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解除其精神痛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及相关法规,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婚前彩礼款二万元;3、案件受理费及一切实际支出由被告负担。

原告翟*甲提交下列证据:1、结婚证;2、原告身份证;、证人申*乙的当庭证言;4、证人翟*乙的当庭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申*甲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庭审质证、认证,查明下列事实,原告翟*甲与被告申*甲于2014年8月经人介绍订婚,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原、被告双方未同居生活,无子女。2014年12月25日(2014年圣诞节)前,被告申*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被告退还其婚前彩礼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同居生活,且被告又下落不明。原告离婚态度坚持,确无和好可能。故,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被告退还其婚前彩礼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的该项主张,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翟*甲与被告申*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翟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翟*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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