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连*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连*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连*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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