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12月21日在本院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刘*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按原告刘*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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