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与被告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于2015年11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鲍*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苑*与肖*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与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白*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窦*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连*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