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诉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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