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荣*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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