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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荣*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原、被告通过婚介所介绍相互认识,年月日双方在邢台市桥西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儿荣*,现年7个月。在结婚前被告在外地河南打工,原告在河北邢台市,双方见面交流沟通机会甚少,原告对被告根本没有彻底了解。导致婚后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双方没有共同语言遇事不能相互沟通,被告脾气古怪对原告婚后有暴力倾向,被告在家无辜乱摔东西,原告人身得不到安全感。原告在生孩子前一天被告还给原告吵架。原告在怀孕和坐月子期间,被告母亲在原告家经常莫名其妙的给原告气生,没有心照看原告和婚生女儿,没有一天留在医院好好照看原告,被告母亲在医院无理取闹,不仅没照看,还严重影响原告休息,并且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医院坐月子期间气的原告几次差点晕倒起不来。被告母亲还嫌弃原告婚后户口不签到男方家,给原告难看,让原告怎么解释被告母亲一字不听。被告不尽家庭义务,每月工资不给原告花,每次只给10元、20元的,根本不够原告和女儿消费,如果吵架生气根本不会给原告餐费。不仅如此,被告还不照看孩子,下班回家就一人躺在床上睡觉休息不管原告及女儿怎么样,是否需其添把手,从不考虑,让原告心已冰凉。原、被告婚后租房居住,现住原告父母的房子,双方没有共同房产,没有存款,被告借原告父母23600元应当依法偿还。长期以来,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双方曾多次闹离婚未能离成,原、被告实际早已分居各自生活。为此,双方是名义夫妻,没有必要在保留没有价值的婚姻。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荣*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荣*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于2014年9月21日生一女孩,取名荣菲钒,现随原告赵*共同生活。原告赵*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且育有一女,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赵*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多为对方着想,互相体谅,使家庭和睦,给孩子一个健全、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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