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与孟*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诉被告孟*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举行婚礼,没有登记结婚,1992年生一男孩孟*乙,现已成年,在福建省厦门市当兵。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经常发生矛盾、吵闹。2012年3月份双方在吵架后,被告不让原告再进家门,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没有回去过。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自2012年分居至今已经3年多了,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4年4月起诉离婚,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出具(2014)西*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依然过着分居的生活,夫妻感情没有任何好转,无奈之下,原告第二次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孟*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是在庭前向本院提交如下答辩意见:我不同意离婚,原告什么时候给我卖房子的钱我什么时候跟原告离婚,我们的儿子现在面临结婚,没有房子住。2008年,因为薛*做生意失败,我把我的房子卖了13万元,替薛*还账。我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夫妻共同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举行婚礼,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年月日婚生一男孩孟*乙,现在福建省厦门市当兵。原告薛*曾于2014年6月6日起诉要求与被告孟*甲离婚,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做出(2014)西*初字第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薛*的诉讼请求。现原告薛*第二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孟*甲离婚。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外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与被告孟*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举行婚礼,双方虽未领取结婚证,但符合事实婚姻的规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原告薛*曾于2014年6月6日起诉要求与被告孟*甲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薛*第二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被告孟*甲辩称因原告薛*未将卖房子的钱给被告,故不同意离婚,但该理由不能作为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与否的依据。原、被告婚生儿子孟*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均认可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外债。综上,本案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薛*与被告孟*甲离婚;

二、驳回原告薛*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孟*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签收判决收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