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路*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路*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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