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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闫*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及被上诉人闫*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予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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