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诉讼中上诉人张*于2015年9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同意按原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申请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