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黄*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黄*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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