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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