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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胡*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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