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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田*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2015)唐**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田*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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