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田*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李*与被执行人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新执字第379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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