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马**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保民一终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9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1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马**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12月3日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保定市XXXXX号楼X单元XXX室在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登记手续。
二、将位于保定市XXXXX号楼X单元XXX室为申请人王*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身份证号为:XXXXXXXXXXXXXX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