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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