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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贾*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刘*与贾*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贾*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相识,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二婚。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有一女贾**。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结婚至今,被告无稳定工作无经济来源。被告曾多次在原告不知情的状况下向其亲朋好友借钱,使原告精神受到严重的伤害,使原告的家人伤心。原告多次为了被告的工作努力过,到最后得到的是欺骗。被告也多次在其父母面前保证改过,但未做到。从2014年9月女儿上学至今一切费用被告从未出过。2013年12月,分居至今,原、被告曾多次协商离婚,均因孩子抚养问题未能达成协议。原告认为被告无家庭观念,没有尽到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女儿贾**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4万元(从2015年7月至2029年7月止,按每月500元计)。

被告辩称

被告贾*甲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但女儿由我抚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登记结婚,于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年u0026times;u0026times;月u0026times;u0026times;日生有一女贾**,双方均为二婚。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双方互相不信任,影响了夫妻感情,且双方已经分居长达近2年之久,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因原告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能够给婚生女提供较好的生活条件,故原告更为适合直接抚养婚生女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贾*甲离婚。

二、婚生女贾*乙由原告刘*抚养,被告贾*甲从2015年9月开始,每月5日前支付抚养费400元,至婚生女贾*乙独立生活为止,被告贾*甲享有探望权。

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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