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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