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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