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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子王*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用双方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甲,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10月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12月15日生一男孩王*乙。婚后共同财产有力帆轿车一辆,存款30000元。庭审中,被告张*表示为了家庭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可以进行沟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共同生活多年,原告对家庭付出很多,被告应积极维护家庭利益,勇于承担责任。婚后虽有吵架,但也是生活琐事,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依然有合好的可能。庭审中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原告亦未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此后,双方应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照顾,更应该照顾好、培养好孩子,珍惜双方的感情,以维护社会稳定家庭和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甲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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