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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苟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苟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苟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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