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范**与被告冉国温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冉国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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