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王**与被告孙连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孙连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孙连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我与被告孙连发于1993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性格差异,我与被告没有共同语言。生活中被告不但不关心照顾我,还对我进行打骂。今年4月27日被告因怀疑我有外遇,酒后打我。我虽然一再原谅被告,但被告始终没有悔改之意,态度反而越来越恶劣。现我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后购买的房屋、冰箱、洗衣机、电动车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孙连发辩称,我与原告王**结婚二十多年,感情很好。去年我得了脑血栓,至今需要别人照顾。今年4月27日因原告有外遇,我酒后确实打了她两个嘴巴,我动手打她是我的不对。希望能与原告和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孙连发1993年3月3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告称生活中被告不但不关心照顾原告,还对原告进行打骂,被告否认,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今年4月27日被告因怀疑原告有外遇,酒后打了原告。庭审中被告表示酒后不该打原告,承认自己做的不对,一再表示希望与原告和好。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都是再婚,对婚姻家庭应有更为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组成一个家庭不易,特别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更需要相互理解,相互体贴,相互照顾。即便是出现一些矛盾,甚至是夫妻吵架,偶尔动手,也要在对方承认错误后,给予必要的原谅。念及多年的夫妻情份,不能轻易分手,希望原、被告珍惜感情,珍惜对方,多想对方的优点,和好如初。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王**与被告孙连发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