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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交纳13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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