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交纳133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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