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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婚前认识不到半年就于2011年2月12日草率登记结婚,因原、被告婚前见面较少,对彼此了解不深,使得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没有夫妻共同语言,时常发生矛盾,经常吵架。每次双方一有矛盾被告就离家几天,被告经常与原告分居。去年11月因生活琐事夫妻吵架后被告说去打工离家,现在查无音讯下落不明,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无共同语言,婚前没有感情基础,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一个,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3、东*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感情不和,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证据1、2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本院对证据1、2予以认定,证据3与证据1、2相互印证,本院对证据3予以认定。

被告刘某某经本院邮寄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被告未按指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很好的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1月被告因与原告吵架就外出打工,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愿登记结婚,但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双方感情产生裂痕。而被告在双方发生矛盾后,不积极沟通,化解矛盾,而是离家出走,原告丧失与之生活的信心,为此,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理由充足,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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