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甲与被告章*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张*与董*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门*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昝**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谢*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