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原告张*与被告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门*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昝**与被告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章*甲与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杨*与被告谢*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刘*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