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雄县人民法院(2014)雄民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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