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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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