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陈*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贾*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许*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董*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袁*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