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彭*与被告李*为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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