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佟*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马*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短*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冯*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苑*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与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邵*与郝*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卢*与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