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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贾*与被告郭*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与被告郭*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贾*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真挚感情,被告不好好工作,无事业心,过日子常靠父母资助,原被告常因钱的事情闹矛盾。2014年5月初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诉求与被告离婚,返还原告陪嫁物品,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郭*辩称,原被告闹矛盾就是因为经济问题,原被告吵闹后都是被告向原告道歉,被告现已认真工作,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贾*与被告郭*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4年5月初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及民政局婚姻登记证明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缘结为夫妻,生活中就应当互谅互让,和眭相处。原被告现在都年轻,经济状况差只是暂时的,只要原被告努力工作,会逐步改善生活条件。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无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应该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贾*与被告郭*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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