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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张**、助理审判员董**、人民陪审员安**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委托代理人冀立江、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有一子张**。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故自2014年12月4日原、被告分居至今。原告现诉诸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原告的起诉,本案的争执焦点归纳为:

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原告有何婚前个人财产、原、被告夫妻有何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

针对上述第一个争执焦点原告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婚姻期间,被告对原告存在家庭暴力。

针对第一个争执焦点原告未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

针对第二个争执焦点原告称:婚前个人财产有部分存款,现都在原告孙*名下,但系婚前个人存款;婚后共同财产原告孙*自愿放弃。

针对第二个争执焦点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原告有一男孩张**。原、被告婚后无子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在婚姻生活中难免发生争吵,原、被告双方虽登记结婚时间较短,但双方只要在今后生活中能够互相尊重、互相包容,加强沟通和交流,互谅互让,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庭审中原告未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为了家庭和睦幸福,故对原告孙*要求与被告李*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涉及财产问题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孙*要求与被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孙*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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