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自愿处置自己的诉权,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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