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房*诉被告左*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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