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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李*甲因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李*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育有一子李*乙,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不久就矛盾凸显,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摩擦不断。且在婚前承诺婚后给原告买楼或者帮助做买卖,现不但一件没实现,反而用原告的钱给被告父亲看病。被告不思进取没有上进心,家中的开支基本上是原告承担,不尽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曾多次对被告好言相劝,终无果。无休止的争吵使双方渐行渐远,终于成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已于今年7月和被告分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荡然无存,故诉请离婚,婚生子李*乙由原、被告自离婚之日起半年轮换一次轮流自费抚养,请法院依法判准。

被告辩称

被告李*甲辩称:一、我与原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状中称的双方性格不和不是事实,我们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登记结婚的,婚后双方一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儿子出生后,我们的家庭更加美满和睦;原告所述被告不思进取没有上进心不是事实,我和一个并没有分居,为了养家糊口,我和原告一直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收入一直交由原告保管;我与原告是经过充分了解以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经过我深思熟虑,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二、希望原告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我与原告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希望原告考虑我们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我知道原告性格好强,很有上进心,现在孩子小,我作为丈夫和父亲,能与妻子和孩子朝夕相处,对原告和孩子关心照顾是我的责任,但是为了生活,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我必须要负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外出打工也是权宜之计,不得已而为之。我知道,我与原告感情出现危机,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我们的婚姻,如果原告对我有不满的地方,我们可以进行沟通,我完全可以为了家庭尽最大努力完善提高自己。我和原告都还年轻,我相信通过努力一定会改变现状,过上我们向往的幸福生活,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支持我,共同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撤回离婚诉讼。三、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于子女抚养及财产不做答辩。综上,我认为,我们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有挽回余地,虽婚姻出现危机,但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回我们的婚姻,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希望法庭多做调解工作,使我们重归于好。不成,望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有和好可能?二、婚生男孩如何抚养以及抚养费如何负担?

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并不是特别了解,年月日育有一子,结婚之后,矛盾凸显,被告不思进取,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对我漠不关心。4年来被告甚至一份礼物、一件衣服都没有给我买过,现在除了争吵就没有别的,还有家庭方面的原因。婚前,因为被告是兄弟两个,当时结婚就一套房子,所以他父亲承诺如果不给我们买楼就给我们钱做买卖,后来他父亲生病花了很多钱。刚结婚的时候,他父亲说办养殖业,拿走了我的1万块钱,现在不养了,也没有提钱的事,是赔是赚我都不知道,这些都是次要的。我觉得我就是他家的挣钱机器,我感觉不到被告关心我、爱我。我们三天两头吵架。我们现在联系主要是因为孩子,从2015年7月份开始分居直到现在。

围绕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陈述称:我们经媒人介绍结婚,互相了解一年,于年月日结婚,年月日有了孩子,婚后没有大矛盾,原告脾气急有上进心,我性格慢,主要是在女方家住,在我家住的少。但是我与原告并不是天天争吵。我对原告是有感情的,我比较内向,不太会说浪漫的话、做浪漫的事。因为现在我们有了孩子,我坚决不离婚,我认为我们有感情,有和好可能。经过这次事情,我想改变自己,在上进心方面必须担当起来,孩子越来越大,原告在外面一个人上班,我想担当起来,不想让孩子成为单亲家庭。现在我是没有房子、没有事业,我计划开个店,但我能说出来就做到。原告所称双方自2015年7月8日开始分居是双方因说话吵起来,后来开始分居,后来因孩子上学就回老家了,10月因孩子生病去北京看病在原告处住了4天。原告杨*对此无异议,称主要是因为给孩子看病。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称:我要求我与被告轮流自费抚养,半年或者一年轮换一次都可以。不改变孩子的作息习惯,等轮到我这面的时候我可以回来。孩子因为上学现在跟随被告生活,之前是在我家住,一周半之前都是我带着。

围绕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陈述称:孩子是一周两三个月断的奶,我们就去北京工作了,孩子断奶之后在奶奶家、姥姥家轮流住。对于孩子我不同意轮流抚养,我要求自费抚养孩子。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李*乙,现随被告李*甲一起生活。原、被告于2015年7月8日开始分居,期间于2015年10月中旬因带孩子去北京看病被告李*甲曾在原告处居住四天。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婚后育有一子,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不能据此草率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杨*也未提交相关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李*甲对于双方产生的感情危机表达出了莫大的诚意及对美好生活的殷切希望,只要夫妻双方今后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珍惜双方以往感情和共同建立起来的家庭,多顾及子女利益,主动关心和尊重对方,多为对方着想,是有和好可能的。且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实证,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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