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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甲于2015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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