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