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乔*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与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李*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