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诉被告窦*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秦*撤回起诉。
撤诉案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秦*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单*与陈*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