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张*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房*与左*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张*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乔*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陈*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