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李*离婚纠纷,原告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张**、陪审员苑**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开始共同生活。婚后我们感情一般,婚后生育二个儿子。自从次子李**出生后,被告经常对我说谎,不知道过日子,骗原告说做生意,把我挣的钱骗走,还向原告父母借钱,原告经常替被告还债。被告还经常不回家,偶尔回家,对我和孩子不管不问的,不尽做丈夫、父亲的义务,这几年,一直是我辛苦带着二个孩子生活。自去年10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我认为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二个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债务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未提交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本院确定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后有何子女,假如离婚,该子女如何抚养。三、原、被告婚后有何共同财产、债务,假如离婚,该财产、债务如何分配。

围绕争议焦点,原告赵*提供的证据如下:原、被告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登记结婚。被告李*所写欠条一份,证明我们欠我父母5万元,到现在没有归还。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是:原告提交的结婚证一份,是国家法定机关出具的证明,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被告李*所写欠条一份,因被告没有到庭质证,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对该欠条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安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4年9月12日生一男孩,取名李**,现在安平**验小学读书,年月日生一男孩,取名李**,现二个孩子均随被告父母生活。2014年10月原、被告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导致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15年9月1日提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赵*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有二个子女,共同生活中双方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冲突,只是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够互相理解,相互沟通,建立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与被告李*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河北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