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以已与被告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桃城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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